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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故的通知
2014-12-25 16:44  

湘科动字〔2013〕5号

各有关学校:

为加强学校教学示范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高度重视教学示范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二、教学示范所使用的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教学示范需要使用其他实验用动物的,要求生产单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动物质量检疫证明。

三、要定期对动物实验场所进行安全性评估,动物实验场所应与其他教学、办公等场所进行有效隔离,并配备相应

的防护设施

四、要按照国家和省各项实验动物安全规定,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操作规程,根据需要配齐配好动物实验相关条件设施,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五、要督促师生在动物实验过程中按要求穿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等,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操作。实验后的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教学示范动物实验应遵守国家《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的相关要求,保证动物福利。

七、要强化动物实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动物实验教学人员进行相关培训。要对进行动物实验的学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八、要制定本单位实验动物疫情处置应急预案,发生传染性疾病及人畜共患疾病时,要及时逐级上报,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有效的先期处置,防止疫情扩散。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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