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管理,确保实验动物设施持续、规范和稳定运行,维护实验动物生物安全,根据《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贯彻国家七部(局)〈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科学技术厅核发的实验动物许可证,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检。从许可证颁发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达到或超过6个月的必须参加本年度年检,不足6个月的参加下年度年检。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工作,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动管办)具体承担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采用资料审查和专家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时间安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专家现场核查安排在10月8日至11月30日期间进行。
第五条 专家现场核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机制进行,随机选择现场核查专家,随机选择现场核查对象,按规定公开年检结果。现场核查专家按照《湖南省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六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的程序:
1.实验动物许可证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填报《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登记表》及其它有关材料;
2.持证单位将年检材料报送至省动管办;
3.省动管办审查年检材料;
4.省动管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5.省动管办综合年检材料及专家现场核查意见,提出年检结论建议;
6.省科学技术厅做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第七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的主要内容:
1.持证单位实验动物管理机构活动情况;
2.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执行和改进情况;
3.实验动物及饲料等相关产品的来源、质量保持情况;
4.生产、实验记录;
5.环境设施质量保持情况;
6.从业人员培训、健康体检情况;
7.动物尸体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情况;
8.高压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运行状况、年检、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9.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实验动物许可证副本;
2.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登记表;
3.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统计表;
4.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自查表;
5.环境设施质量检测报告;
6.实验动物及饲料等相关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年检必须提供);
7.其它与年检内容相关的材料。
第九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对年检合格的,省动管办在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通知受检单位领回。对年检结论不合格的,暂扣许可证副本,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合格的,按年检合格处理。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省科学技术厅将注销其许可证,并在国家实验动物行政审批管理服务系统上删除该许可证相关资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应参加本年度年检而未参加年检的;
2.提供虚假年检材料的;
3.环境设施质量检测不合格的;
4.生产或使用的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的;
5.使用、代购供应、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
6.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不按照相关规定处置与报告实验动物疫情的;以及存在其它重大生物安全隐患的;
7.违反实验动物伦理、福利要求,情节严重的;
8.转借、转让、出租、涂改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对年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